
越来越多的宠物狗走进北京市民家中
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伙伴
但“毛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
不文明养犬行为也时常发生
作为养犬人
唯有守住法律底线
践行文明准则
才能让人与狗狗在城市中和谐共生
养犬人们可得了解清楚哦
PART 01
民法典
展开剩余84%《民法典》在养犬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在实施后都在很大程度上对养犬人文明养犬起到规范性作用,进一步督促养犬人重视自身责任,不要再对犬只放任自流、养而不管宠物。
重点涉犬管理条款
关键词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PART 02
《治安管理处罚法》
今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的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重点涉犬管理条款
关键词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PART 03
《动物防疫法》
2021年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5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养犬人密切相关的有以下两大要点:
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要担责
关键词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就属于本条提及的行为之一。
外出遛狗不拴绳是违法行为!
关键词
同样,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于养犬人而言,遛犬拴绳本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在现实生活中,由养犬者散养或遛犬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引发了很多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养犬人遛犬不拴绳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是否正确牵引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是法院认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所以,外出遛犬一定要记得拴绳!
PART 04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今天我们就挑几个养犬人重点关心的条款进行科普。
重点涉犬管理条款
关键词
每一项法律规定的背后
都是对生命的尊重
对秩序的维护
作为北京养犬人
唯有将法律法规内化为自觉行为
用细心与责任呵护爱犬
尊重他人
才能让“毛孩子”成为城市里的和谐音符
共同守护首都的文明与温度个人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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